【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】
請配合生活輔導組官網公告主文(含全部附件)及本減免系統開放申請申請期限前線上google上傳檔案(1個完整PDF檔),逾期不受理!

每學期末(約6月中旬及1月上旬)於生活輔導組網頁公告減免申請事宜(含減免系統開放及線上google上傳期限),請依規定提出申請,逾期不受理!】

、依據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辦法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學生,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、各部會及單位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時,包含教育部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(家庭年收入70萬或90萬元以下)」在內,請擇一擇優辦理,不得重複申請(切記)重複者將追繳(需繳回)已扣減之學雜費
【舉例:各部會助學金】教育部就學優待「各類資格學雜費減免」、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、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、原民會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、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、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子女助學金、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(各縣市農會、各縣市漁會)、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補助、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、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等…。(以上助學金,教育部會進行比對稽核,以避免重複領取)

、學生轉學、重修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轉學、休學、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辦理過之減免費用,不得重複(再次)申請減免。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(再次)申請減免。例如:
(1)新生:當學年度學期曾報名入學他校且已於該校申請學雜費減免,後又改就讀本校之新生,應確定他校減免資格已取消,才能申請本校之學雜費減免。
(2)轉校生:於轉學就讀本校時,請先確定原就讀學校曾申請減免之學年度學期(年級及上、下學期),無重複申請就讀本校之該學年度學期之減免。
(3)轉系生:請注意轉系是平轉或降轉;降轉者不得重複申請曾已減免之學年學期(年級及上、下學期)。如不確定,可於開學前1週致電生輔組查詢,是否於該學年度學期可重新提出申請減免。
(4)復學生:不得重複申請曾已減免之學年學期(年級及上、下學期),如不確定,可於開學前2週致電生輔組查詢,是否於該學年度學期可重新提出申請減免。

、「身心障礙減免資格」應注意事項:
(一)審核條件:1.檢驗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有效期限。2.查核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度總所得,不得超過220萬元。教育部規定審核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年所得年度為111年度(112學年度上、下學期皆相同)
(二)自98學年度起,取消在職專班學生申請「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」學雜費減免;障礙學生本人則可提出申請。

申請程序(請先閱讀生輔組減免公告主文及附件說明,再至本系統提出登錄申請):於規定期限內,登錄減免系統>申請>存檔>列印申請表(須簽名,可電子簽,請勿電腦打字)>上傳google雲端文件檔案(含應審驗資格證明正本;或應需要繳交紙本資格證明正本或影本)。

、為保護本校申請學雜費減免學生的權益,請詳細閱讀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:「國立成功大學(以下稱「本校」)」為本校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而蒐集您及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(或相關人士)的個人資料(包括中文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電話、電子信箱及減免資格證明等…)。所蒐集之資料僅會於前開蒐集目的存續期間及法令規定要求期間內,以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,於我國境內提供予本校處理及利用。【本學雜費減免申請相關事項不及備載者,依教育部法規及學校公告作業為準則;當您登錄及填寫資料完成並送出時,即視為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